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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是一个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区。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中共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高度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提拔和任用。一大批民族官员迅速成长起来,不少人担任自治区及地市县党政要职。
一九五六年民主改革初期,西藏全区民族官员仅有二千七百六十七人,占全区官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到一九六五年自治区成立时,藏族官员发展到一万六千人,其中一千多名藏族官员担任了各级主官,这其中大部分是农奴和奴隶出身。
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世纪末,是西藏民族官员队伍不断扩大、素质大幅提升的一个大好时期。 到一九九八年,民族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近百分之七十五。在区、地(市)、县(区)三级领导骨干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六成以上。
进入新世纪后,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委更是把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放在战略高度认真抓好抓实。先后有二百八十多名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县处级领导岗位。 今年在考录的三千一百余名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少数民族就有二千三百八十六人,占百分之七十六。
统计显示,在现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中,自治区人大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均由少数民族官员担任。在现职的省级官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有四十三人,占省级官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九。(记者 柳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