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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台办招聘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的有关规定,市台办决定公开招聘上海台胞接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岗位及人数

1.信访接待与投诉协调岗(2人)。岗位职责:负责受理台胞台商信访事宜;协调处理台胞台商各种投诉纠纷;为台胞台商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等。

2.综合文秘岗(1人)。负责公文起草和工作信息编写等;负责OA办公系统和外网维护;负责单位企划宣传;负责公文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和法律知识修养;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5.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6.具有法律、经济管理或文史类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

7.具有较强的综合文字能力和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8.热心为台胞服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9.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三、招聘方法和程序

报名工作由市台办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聘小组)统一组织。按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决定聘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选拔。

(一)报名方法

1.本次考试报名采取在网上预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报名条件并有意应聘的人员,可下载《报名信息表》并填妥后,[url=mailto:tbfwzx@yahoo.com.cn]发送电子邮件到tbfwzx@yahoo.com.cn[/url],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2.实行告知承诺制。报名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并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名条件和岗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资格审查

通过初审的人员,招聘小组将在一个月内通过E-mail或电话回复,再进入考试程序。

(三)统一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分笔试、面试等程序进行,由招聘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报考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参加统一组织的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除应携带本人的报名信息表以外,还需持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等证件,以便进行审查核对。

(四)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

考察对象的考察由招聘小组负责。

面试合格的考生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根据拟招聘岗位的要求,对考生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将在上海台胞服务网上进行公示。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上海市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待遇。

四、招考咨询与监督

考务咨询电话:62625599*335、336

联系人:章慧英、朱玲

地址:长宁区剑河路780弄7号

邮编:200336

监督电话:62758877*1304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台办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市台办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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