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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见附件2。
本次公开招聘报考者的专业和学历(学位)均以本人报考时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和对应的专业为准。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
(4)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招聘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2008年广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2)。
(5)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6)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7)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公开招聘单位和名额
本次招聘均为编制内招聘,招聘名额为216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四、报名
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广元人才市场一楼(广元市利州东路874号);报名时间:2008年9月26日至9月2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明确要求。报考者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凡多单位或多岗位报考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凡没有明确相近专业可以报考的,必须是取得本专业相应学历的人员才能报考。
2.填报信息。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gaoxiaojob,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应如实、准确填写《广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招聘过程的任何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或参加了两处及以上考试的,均取消其报考、考试、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二)岗位及人员调整
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要求,结合市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本次公开招聘开考比例为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未达到此比例的,调减该岗位招聘名额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岗位被取消的,将服从调整的报考者调整到符合条件的其他招聘岗位。调减或取消的情况,10月8日前在广元人事人才网上向社会公布。已缴费但招聘岗位被取消且不愿调整的报考者,于2008年10月10日前到相应主管部门退回所缴费用,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费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08〕71号)精神,“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符合免收报名费(面试费)和体检费条件的受灾毕业生,应提供户口本、毕业证书原件在报名现场登记。
五、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面试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考试成绩=面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一)政策性加分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可享受考试成绩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的政策性加分。
申请加分的报考人员,务于2008年9月28日18:00前将服务所在地县以上团委、人事局或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考核材料和服务证书原件交广元市人事局职称管理科(联系人:郝巨峰,联系电话:3263349),以便审查。材料不齐备或逾期未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主管部门留存。
(二)面试
1.面试方式。面试工作方案由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10前报市人事局备案。具体方式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确定,并在面试资格审查时通知应参加面试的考生。
2.面试资格审查手续的办理。面试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于2008年10月15日前在广元人事人才网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者注意查阅。
获得面试资格审查的参考人员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面试资格审查手续:
(1)《报名表》2份(请按要求张贴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其他要求的材料;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
通过面试资格审查并按照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的面试收费标准缴纳80元面试费的面试人员,由主管部门发给面试通知书(符合免收面试费条件的受灾毕业生通过面试资格审查后,不需要缴纳面试费)。
3.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的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4.面试成绩公布。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考试成绩公布
面试工作结束后,由广元市人事局于面试结束后5日内在广元人事人才网上公告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排名。
六、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考生考试成绩,由市人事局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
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组织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由主管部门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考试成绩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体检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主管部门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五)体检费用
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考者本人承担(符合免收体检费条件的受灾毕业生除外)。
七、考核
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对考核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报考资格且后果自负。由此出现的空额,按参加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综合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向人事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后确认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广元人事人才网上公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准考证号、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考试成绩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如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九、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者,在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通知通过公示人员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同意流(调)动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若是复印件,审查单位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材料真实性及材料来源)。
(二)普通大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
(三)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拟聘人员经市人事局审核确认后,凭市人事局的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通知被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手续。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市人事局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因此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市教育局,3265473;市卫生局,3269274
市国土局,3261244;市林业局,3223165
市交通局,3263004;市民政局,3265140
市农业局,3265442
监督电话:0839-3267110(市人事局纪检组)
附件: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及2008年广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及2008年广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