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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决定组织实施2009年省直39个部门,哈尔滨等12个市(地)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2009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计划考试录用2425人。其中省直1309人;市(地)649人;县(市、区)254人;乡(镇)213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及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www.hljrstbb.gov.cn)、东北网(www.dbw.cn)和黑龙江信息港(www.hlj.net)上发布具体部门的招考计划及招考条件。
二、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07、2008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2.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0年9月1日以前,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并构成回避对象的,不能报考该招考单位。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和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近三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未满人员;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报名方法
2009年全省招考公务员的报名、照片传递、资格审查、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
(一)职位查询
各招考单位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2009年黑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计划》。
报考人员从即日起可以通过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东北网、黑龙江信息港以及各招考单位的网站和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
对《招考计划》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考单位关联系,招考单位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招考计划》和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考生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就报考政策、
报名网络技术和网络报名流程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该指南。
(二)网上报名
本次报名唯一网站是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网址www.hljrstbb.gov.cn。该网站为本次公务员招录工作的唯一指定官方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08年9月10日8:30-9月20日24:00期间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按要求提交报考申请、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在网上查询)。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9月11日-9月21日期间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对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有争议的,可按管理权限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及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报名资格审查复核裁决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通知考生。
3.缴费确认。考生在2008年9月10日-9月23日期间通过身份证号和密码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通过网上确定的银行在网上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笔试结束后凭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网上另行公布)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还考试费用事宜。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2008年10月15日-10月25日,考生凭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在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政策与技术咨询电话:0451-53601571;0451-86792882、86792943、86792944。
(2)考生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3)考生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在资格复审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公安、司法系统特殊职位对身高、体重、视力的要求标准和体能测试标准将在网上公布。
(6)对报名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5倍的职位,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对边远贫困地区及特殊岗位不足报名比例的职位,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可适当放宽比例。报考取消职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职位,请考生在9月23日前随时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查询本人报考的职位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请速与报考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委组织部干部考录处、省人事厅考试录用处联系,未联系的,视为放弃报考。
四、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一般职位,只考公共科目。公安、司法、检察、法院等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基础上加试专业科目(详见《招考计划》)。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分为综合类(A类)职位和专业类(B类)职位两种。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和《申论》(A)两科;B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和《申论》(B)两科,每科各以百分计,总成绩均为200分。
报考公安和司法系统部分职位的考生加试《公安专业基础知识》和《监狱劳教专业知识》,报考检察系统部分职位的考生加试《检察专业知识》,报考法院系统部分职位的考生加试《审判专业知识》。每科独立成卷,满分100分,并统一纳入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累加到笔试总成绩中。
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由市(地)和省直各招考部门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另行确定后在面试前组织实施。
报考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加试微机打字速度技能测试(标准详见《招考计划》)。报考法检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加试体能测试。
公共科目笔试以《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黑龙江省2009年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大纲在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免费下载。本次考试公共科目不指定用书,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拟定于2008年11月1日(以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上午8:30-10:3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
上午11:00-12:00《公安专业基础知识》、《监狱劳教专业知识》、《检察专业知识》、《审判专业知识》;
下午13:30-16:00《申论》(A、B);
考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考生考试时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其他证件均无效)。每名考生需准备黑色碳素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
(二)面试。面试原则上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经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面试。
通过网上报名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由招考单位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要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的目测,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或达不到标准的,招考单位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时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将对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和警务技能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原则上不递补。
(三)筛选原则。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
法、检系统等实行先报职类,后报职位的方式。笔试前报职类;面试前报职位,笔试分高者,优先选择职位参加面试。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累加合成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与考察。由市(地)以上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招考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五)公示及录用审批。各招考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录用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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