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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公务员申论备考:论证分析十大热点文章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一、聚焦“东航事件”:解决劳动争议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  近一段时间以来,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成了热议话题,4月7日我们终于听到这样一个声音: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外公布初步调查结果,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已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有报道称,近年来国内航空业内飞行员跳槽、集体辞职事件频频发生。早些时间,曾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做过调查,目前国内三大主力航空公司――国航、南航、东航,仅在2004年到2005年的一年间时间内,就有近60名飞行员提出辞职申请。这些人大多是飞行骨干,有的还担负过专机驾驶任务。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飞行员辞职现象?有人认为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得不到解决,才导致群体“罢飞”事件。

  让我们来看看目前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不平等约定。据《广州日报》报道,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要签订99年的终身合同,飞行员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需赔偿原单位70~21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个别飞行员因不堪过重的劳动强度,辞职又赔偿不起,只能用“罢飞”的方式来抗议。99年的终身合同,这是任何一个飞行员都无法履行完的合同。这样的规定,无异于限制飞行员的正常流动。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岗位的自由和权利,只要航空公司违约,飞行员随时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民航业竞争激烈的现状下,航空公司只能通过完善其规章制度,制定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标准,才能留住飞行员,而不是通过签订长达99年的终身合同来“捆绑”住飞行员。

  妥善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不仅仅涉及飞行员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更关系到我国民航业的安全和发展。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由此可看出,在飞行过程当中,机长对飞机运行拥有处置权,这个处置权应该包括返航的权利,但返航的权利必须是在飞机遇到特殊情况时才能采用。随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滥用职权。

  从某种意义而言,飞行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它关系到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对于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不仅是要追究管理责任的问题,而且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是按照我国刑法的玩忽职守罪,还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则由法律部门来认定。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飞行员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都不能因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牺牲广大乘客的利益。解决劳动争议只能用法律的手段,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更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飞行安全无小事,出了问题就惊天动地。因为飞行业是一种特殊职业,它与国事密切相关,也与公众的生命安全保障密切相关。

  二、关注“大部制改革”: 大部制改革,期待“练”好

  备受瞩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15个机构涉及调整变动,减“内功”少了4个正部级机构。这一改革方案无疑迈出了大部制改革极为重要的一步,而此次改革方案的特点与重心,更凸显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念与指向。

  从此次改革方案的特点与重心看,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量并没有太大的变化,“练内功”的意味十分明显。

  其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重要领域的管理。这主要着眼于现代政府四大职能中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和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等,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

  其二是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主要着眼于现代政府四大职能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新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建设,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其三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这主要是针对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等问题,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组建国家能源局、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务员局、民用航空局等,和原有的国家烟草专卖局、邮政局、外国老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一道,分别归口相应的部门管理,为的就是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练内功”主要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在改革进程中,能不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能不能切实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决定着“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这一建设现代政府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决定着“决策权、执行权、监管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一权力制衡的制度理念的落实,进而决定着大部制改革目标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总体改革目标能否如期完成。

  在某种意义上说,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改革成败的关键。到目前为止,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已是第六次。尽管每一次改革,从整体上看都适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还是要尽量避免走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以及“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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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既是各级政府的时代课题,又是其紧迫任务。如果我们不能真切理解政府机构改革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理念,不能真切理解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原则,不能真切理解变权力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改革指向,并予以切实践行,我们是难以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的。

  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那些新组建的和调整较大的部门,还是机构和职能未作调整的部门,我们期待他们都能够认真整合本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把该管的事情管好,避免出现无利都不来管、有利都来伸手,避免不作为、乱作为。如此,我们必定能够走出政府机构改革的怪圈,通过有力高效的服务,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提供重要保障。

  三、浅议:如何才能“不让老实人吃亏”

  “决不让老实人吃亏”、“要重用老实人”等话题近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反映了民心民意。而在各方热议中,对于老实人本身,许多人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这里,就很有必要弄清:什么样的人才是老实人?

  在我们看来,干部队伍中的老实人就是做诚实人、说真实话、干踏实事的人。老实人的最大特点是,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只会干事,或许并不会来事;善于琢磨事,不善琢磨人;能说大实话,不说奉承话;只知埋头苦干,而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吃苦不叫苦、干事不挑事、拈重不怕重、担责不塞责,是老实人的本色。

  由此看来,老实人其实是做人做事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底线,虽然不是所有的老实人都适合被选拔任用到领导干部岗位上,但被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都应当是老实人,而不应是投机钻营者。

  那么,在选人用人上,老实人为什么容易吃亏呢?这里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这里说的主观原因,主要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风气。平日里,老实人就不爱往领导跟前凑。在选人用人之际,老实人更是安分守己,不跑不送。什么打电话、发短信、拉关系、托人说情、打招呼,一切可能影响票选结果的“小动作”,在老实人那里都不会发生。然而,个别有投票权的人却因此犯嘀咕:“不指望你请客送礼,但连个电话都不打,装什么清高啊?”有的认为与自己套近乎、勤走动是起码的尊重,有的甚至搞“不送不动、多送重用”那一套。如果在选人用人上有此施恩图报、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的狭隘和错误观念,那老实人又怎能不吃亏?

  除去一些不正之风,老实人吃亏也确有其客观原因。比如:老实人往往默默无闻,不为人所熟知;有的老实人会干不会说,给人印象不佳;有的干的是打基础、利长远之事,一时见不到成效;有的干的是急难险重之事,易遭挫折而受非议,而圆滑之辈反得高票。凡此种种,在客观上使老实人容易吃亏。

  做到公道正派、秉公用人,是选人用人的一个基本要求。不让老实人吃亏,根本在于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这些要求和原则,个中道理其实大家都明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之所以出现老实人吃亏、钻营者得利的情况,关键就在于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

  在我看来,这个有效的制度就是:建立完善干部考核评价的科学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因为,只有对干部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我们才能为合适的岗位选对人、用对人;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子,才能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应当说,这个科学体系和科学机制,我们正在建立过程中。但是,这是一个较为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建立本身就需要讲科学、重实际,而不是闭门造车。我们应立足于对干部工作实际的充分调研,集纳干部、老师和民众的各方智慧,更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修改和完善。这个科学体系与科学机制一旦建立与形成,就应当严格遵从,不得随意违背。

  除此科学体系和科学机制外,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评功论绩的公共与公开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展示的不仅是干部的履历,更应是干部有哪些具体品行与才能,任上干了哪些实事,有什么绩效,以充分接受阳光的暴晒和群众的评判。在这个平台上,让优秀的干部经得起考验,让滥竽充数者、投机钻营者无所遁迹。

  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老实人才可能很少吃亏或不吃亏。不仅如此,钻营者没有市场必销声匿迹,有卓越才能的老实人必脱颖而出。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干部队伍必然会形成一心想干事、踏实干成事、干好不出事的风气。这无论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还是对干部个人的成长和干部队伍的建设,都是极其有利的。

  四、从执法有望不再“随意发挥”说开去

  为了减少执法部门执法随意性大,避免“同案异罚”、“随意叫价”现象,北京市法制办负责人近日表示,即将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执法有望不再“随意发挥”。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国家还是地区,制定各项法律法规,不仅是约束规范公民的一般性行为,更应起到避免“执法不端”的效果。“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出台,确是一种监督约束执法者的进步。但是,一些执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执法机关的处罚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由于刑事处罚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与全国人大的补充规定,并且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因而任何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越权规范”。面对某些地方法院的刑事判决不时在社会引发争议,某些相似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量刑存在差别异议,甚至有个别法院人员“吃了原告、又吃被告”的现象,仅凭刑事上诉就能平息、避免所有“不当判决”吗?或者说,怎样才能令法官们对量刑尺度、法律的神圣性始终保持敬畏与严谨态度?

  再看行政处罚,其适用前提为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应当说,这也是“自由量裁规范”的着力点所在。然而,在“人情面子”、“哥们关系”等不良风气下,如今秉公办事常被认为“老古板”,一丝不苟甚至会被看成“异类”。各类“亲朋招呼”、“领导批条”已然给“违法不犯罪”的处罚增加相当“变数”。在制度缺陷、机制弊病下,定性存在主、客观不确定性,怎样判断处罚尺度得当与否呢?

  在经济处罚方面,尽管一些地区已在奉行“收支两条线”,但这并不妨碍按罚款比例返现的“激励举措”。近年来,地方交警靠罚款“生财有道”屡见不鲜,一些臃肿的机构与部门,更是要仰仗“预算外收入”开支运转。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关乎部门生存与个人利益,某些部门紧锣密鼓地将各种收费、罚款法规化、条例化,强烈的“逐利冲动”能够因“自由裁量规范”而有所遏制收敛吗?

  面对上述种种执法的难题,仅凭一种地方性条文措施,当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然而,各类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却可能博弈、乃至消解单个文件的实施效力。如今,各种条例规范并不匮乏,但贯彻执行时常不能尽如人意,很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此。

  未雨绸缪,科学分析,针对机制与症结,制定现实可操作的法规措施,令其相互衔接,互为互补;同时,进一步加大改革步伐,更新监督与执行思路,避免杜绝“左手管右手”等走过场的现象,真正形成合力,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更是构建法制社会之必须。不然,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既难治标,更难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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