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事厅批准,安徽省交通厅启动2008年公开招聘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路政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现就公开招聘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招聘工作原则
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单位、岗位、人数
经省编委批准,安徽省交通厅下属安徽省公路管理局与安徽省公路路政总队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下设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支队现已成立亳阜、合淮阜、蚌宁、合六叶、马芜、庐铜、沿江、铜黄、徽杭等9支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路政巡查、作业秩序维护、违章纠察和简易案件的查处工作。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计划招聘亳阜、马芜、庐铜、沿江、铜黄、徽杭等6个路政大队路政管理工作人员38名。
具体招聘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 大队驻地 招聘
人数 岗位
1 亳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 6 路政员
2 马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马芜高速公路太白服务区 3 路政员
3 庐铜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庐铜高速公路枞阳收费站 3 路政员
4 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池州市经济开发区 8 路政员
5 铜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黄山市太平区 13 路政员
6 徽杭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徽杭高速公路歙县收费站 5 路政员
合计 38
三、招聘方式和报考条件
因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办公地点多远离城市,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并集中食宿,工作环境较为艰苦,报名采取自愿的原则。
(一)招聘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3、身体条件符合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4、年龄:1982年 10月1日至1988年10月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以正式取得毕业证书为准)。
凡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
四、招聘工作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缴费:报考人员可在2008年10月20日8:00至2008年10月23日17:00期间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100KB以下),逾期不予报名。通过照片审核后,报考人员于2008年10月20日至2008年10月24日16:00前在网上缴纳笔试费,逾期不予缴费。笔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26号》文件规定(45元/科,两科计90元)缴纳,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准确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2、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可于2008年11月3日9:00至2008年11月6日17:00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试》、《综合知识》。
1、《职业能力测试》主要包括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言语理解与表达等,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2、《综合知识》主要包括时事政治、经济理论基本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写作基础知识、科技常识、省情等,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100分。
笔试地点:设在合肥,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考生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 2008年11月8日
8:00—9:30:《职业能力测试》
10:00—11:30:《综合知识》
《职业能力测试》、《综合知识》两科笔试成绩按6:4比例合成后,按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资格审查人员;合成分数并列的考生同时进入资格审查。如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不足3:1,两科笔试成绩合计达到120分及以上者,进入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可于2008年11月16日登录安徽省人事编制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及安徽交通政务网查询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考生对笔试成绩有疑议可于2008年11月17日-18日拨打政策咨询电话进行查分登记,由省交通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查分,并将查分结果电话告知考生(查分只限综合知识卷面累计分)。
进入资格审查的考生将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安徽省交通厅公开招聘高速公路路政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两份,由本人报送到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合肥市曙光路3号),由省交通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如有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只补一次)。
(三)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面试。按照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低于2:1比例的,经省人事厅批准后进入面试,但考生录取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当天同一考场面试成绩平均分。
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处理与解决问题能力、原则性与灵活性、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面试人员先后顺序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每人的面试时限为15分钟,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费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26号》文件规定( 80元/人),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收取,考生在面试现场缴纳。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地点和需提供的证件等事项在安徽省人事编制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及安徽交通政务网上公布。
总成绩按笔试与面试成绩5:5比例合成后,再按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核人选;合成分数并列的考生,以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
(四)体检:
体检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在省级三甲综合性医院进行,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见附件1)。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时间、地点和需提供的证件等事项在安徽省人事编制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及安徽交通政务网上公布。
(五)考核:
考核工作参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交通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在职考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其他考生主要以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
如有体检、考核不合格者,按报考岗位考生总分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五、聘用审批
(一)对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安徽省交通政务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由省交通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为期25天左右的岗前集训。在省人事厅正式审批聘用前考生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按报考岗位考生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并履行体检和考核程序。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须参加省交通厅组织的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未取得执法资格和试用期满考核因身体、表现原因等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予以辞退。
(三)试用期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省交通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在安徽省人事编制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及安徽交通政务网上发布关于考务工作通知及信息,考生务必经常关注上述网站,以免造成疏漏。
(二) 考生需在报名表上提供详尽的通讯联络方式(包括手机、宅电号码等)和确切的家庭地址(有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确切地址),以保持联络畅通,如号码或地址更改应及时告知招聘办。如招聘办有事项通知考生,按考生所提供号码无法联系上,或因考生提供的地址不明而造成考核工作人员无法找到考核地点,视其自动放弃。
(三)考生聘用前最后确认放弃的,须及时向招聘办递交书面申请,以便及时递补。
七、监督检查
公开招聘路政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明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对招聘工作给予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551—3623504 2602404
政策咨询: 0551—3672310 3623584
考务咨询: 0551—2862049
咨询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2:30— 5:30
招聘信息查询网址:
附件:
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安徽省交通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