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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物权法

环球网校·2015-12-10 13:30:22浏览110 收藏44
摘要   【摘要】公共基础是事业单位考试的笔试科目之一,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物权法供广大考生学习,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还提供了公务员考试相关招考备考信息
  【摘要】公共基础是事业单位考试的笔试科目之一,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物权法供广大考生学习,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还提供了公务员考试相关招考备考信息、复习资料及精品课程请广大考生关注!

  1. 担保物权

  a) 抵押权:抵押的东西不用转移给别人,不动产为主。

  b) 质押权:抵押的东西必须转移给别人,动产为主。

  c) 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后由2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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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善意取得

  a) 动产和不动产

  b) 转让人无处分权

  c) 通过正常手续转让,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3. 耕地承包经营权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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