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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习题

环球网校·2015-11-13 10:48:58浏览91 收藏9
摘要   【摘要】201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201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习题供广大考生学习,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还提供了公务员考
  【摘要】201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为帮助各位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201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习题供广大考生学习,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还提供了公务员考试相关招考备考信息、复习资料及精品课程请广大考生关注!
  编辑推荐: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行测习题汇总

  1.(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一项是( )。

  A.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3.法官甲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下列哪一项情形可以不予回避?( )

  A.甲是案件当事人

  B.甲是当事人的表哥

  C.当事人是甲的妻子

  D.当事人是甲的同学

  4.(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甲出售伪劣“良种”,被农民乙丙丁起诉。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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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解析】

  1.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2.答案: B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是B。

  3.答案: D

  解析: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5.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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