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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行政诉讼的管辖

环球网校·2015-08-21 14:24:19浏览117 收藏35
摘要   【摘要】公共基础知识的公务员、政法干警、事业单位等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各位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整理提供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行政诉讼的管辖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还提供更多的
  【摘要】公共基础知识的公务员、政法干警、事业单位等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各位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整理提供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行政诉讼的管辖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还提供更多的复习资料、习题及各类考试辅导课程为广大考生备考服务,敬请关注!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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