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常识:隐私权

环球网校·2015-08-12 09:20:18浏览85 收藏8
摘要   【摘要】公共基础公务员考试的考试科目之一,法律常识是公共基础的重要部分,为帮助大家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隐私权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还提供最新的考试信息、最全面的考试
  【摘要】公共基础公务员考试的考试科目之一,法律常识是公共基础的重要部分,为帮助大家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隐私权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还提供最新的考试信息、最全面的考试资料及精品课程为广大考生备考服务,敬请关注!

>>点击查看: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常识汇总

  1.概念。隐私权,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 利。仅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2.在司法考试中,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例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

  (2)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须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再侵犯 隐私权。

  (3)侵人、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例如擅人民宅、侵人他人邮箱)。

  (4)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如: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5)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如偷看他人日记、侵人他人邮箱、私拆他人信件父

  例1甲患有艾滋病,只有朋友乙知道。后乙因不能忍受甲事业、爱情、思想上取得巨大成功,将甲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公开。甲单位的同事遂不再与甲拥抱、握手,言辞中也多了些客气。①乙的行为侵犯申的隐私权。②问题是:隐私都是真的,可为什么知道他人的隐私也不能对外宣扬?你做得,我为什么说不得?岂有此理!③道理在于:一个人无论外在多么光鲜,出于各种原因,都有许多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秘信息,这些隐秘信息一旦公之于众,不是贬损了尊严,就是引起他人反感、厌恶、疏离、妒忌、放逐等等诸多不便。这还只能算主要原因。④有一段话说得更好一些,抄录于此:“隐私权涵盖了我们现实生活的太多方面:他保护创造性所需的独处生活;它让我们得以独立,而那是维系家庭的重要部分;它使我们的居住和财产有所保障,确保社会公权力不会任意干扰我们。更重要的是,隐私的概念还涵盖了我们决定如何自我定位,即使居住在一个嘈杂的自我忏悔的世界里,隐私权亦使我们得以保留一些秘密不为人所知,而当我们这么选择的时候,隐私权似乎使我们显得更加文明。”(“The Right To Privacy”,Ellen Alderman & Caroline Kennedy) .

  例2甲患有禽流感(呼吸传播的传染病),仍带病坚持工作,不知疲倦地给孩子们上课。乙记者得知后,披露于报纸头版头条。①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他人不得擅自披露。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披露隐私,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侵犯隐私权。②乙的行为即不侵犯甲的隐私权。

  例3日本地震发生后,甲捐赠了 1亿美元。甲采取了保密措施,不欲他人得知。乙探知此事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尽了广播义务。①只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权利人又不欲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秘信息,不论好事还是坏事,都是隐私。②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典型真题

  【I】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 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解析】①某媒体擅自披露隐私的行为并未导致小兰生理功能或心理功能正常发挥 的阻碍,不成立侵犯健康权。故B选项错误。②某媒体虽然擅自使用的小兰的姓名,但并无干涉、盗用、假冒的行为,未侵犯小兰的姓名权。故C选项错误。③小兰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小兰的隐私,若与公共利益无涉,任何人无权擅自公开,公开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II】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解析】吴某的行为侵犯了黄小某的隐私权。但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应由用人单位星星报社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吴某即使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 D选项均正确。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公务员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公务员考试真题下载

  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

  公务员面试辅导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