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有( )。
海域使用权
居住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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