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合伙制房地产估价机构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出资额合计应不低于( )。
50%
60%
70%
8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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