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中,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 )。
科研机构用地
体育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包括人民团体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即非营利性、公益性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特殊用地。如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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