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如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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