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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有偿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调整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用权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用以垄断公共强制力资源,以抑制因个体任性而阻碍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为了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建国以来,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对征地的程序、安置补偿、审批权限等作了规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征地问题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征地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土地征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具有强制性。
征地是国家作为全社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而依法进行的一项活动,只有国家才可以为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征用土地。同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或者对国有土地进行调整时,被征用单位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不得阻挠。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的一项权利,因此,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
(2)合法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依法进行。
(3)补偿性。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明确要求,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4)对象的广泛性。
(5)土地征用权属的变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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