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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利率、税收及会计核算
一、利率政策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最大限度支持职工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一)个人存贷款利率
1.存款利率
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息,本息逐年结转。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二)管理中沉淀资金的利率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二、税收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实行免税政策。其收益也并入住房公积金实行封闭管理和使用,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
(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免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l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其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免税
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存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管理中心要在建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与职工明细账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全过程的资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是管理中心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管理中心的财务活动主要包括资金归集、使用及其产生的收益分配所引起的财务活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编制住房公积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一)核算的基本原则
(1)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2)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
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二)核算的内容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核算;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核算;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核算;
(4)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债权债务核算;
(5)业务收入核算;
(6)业务支出核算;
(7)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其分配核算。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过程发生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之间的差额,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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