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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九条【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解释】本条是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定。
依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野生动物,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野生植物资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野生动物是我国的一项巨大自然财富。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不仅经济动物种类繁多,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贵稀有鸟兽。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对人类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也是世界上野生植物资源种类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资源。野生植物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
野生动植物是国家宝贵的种质资源,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的衣食住行都与其密切相关。同时,它还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保存着丰富的遗传基因,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野生植物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本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11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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