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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共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按月缴存(或职工单位资助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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