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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目的房地产估价
1、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技术路线及估价方法
(一)完全产权房地产
这类房地产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主要包括各类商品房、自建自营的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教育、高尔夫球场、工厂等等。对这类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估价。对单独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可以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法和假设开发法估价。
(二)不完全产权房地产
这类房地产一般只拥有房屋产权而不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主要包括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房地产、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合作建房等。对这类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一是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二是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估价报告中均应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市场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场交易性较强的房地产一般可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先假设估价对象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选用市场法(收益法)作为一种方法评估出房地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并减去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出让毛地价价值;再选用成本法为另一种方法,测算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出让毛地价的价值。
市场狭小的、特殊的房地产可选择第一种方式,采用房产与土地(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分别估价再综合的成本法估价。
(三)部分(局部)房地产
这类抵押房地产一般包括整体房地产中某幢、某层、某单元或某套,综合房地产中某部分用途房地产等。对已建成或使用的部分(局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估价时,应注意到该部分(局部)房地产在整体房地产中的作用,它的相应权益,能否独立使用,是否可.以独立变现,并注意到土地的分摊和公共配套设施、共用部分的合理享用问题,估价方法可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
(四)在建工程房地产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但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的重要特征是其工程量尚未完成,因此体现在其建筑物实体形态不完全,不具备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以及不能马上实现其设计用途等。在建工程抵押是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对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要全面掌握估价对象状况、注意实际施工进度和相应可实现的权益,请抵押人出具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及监理方签署的在估价时点是否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承诺函),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要提供拖欠的具体数额。此时评估只能反映房屋未建成时的某一时点的抵押价值,不含拖欠价款,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
(五)乡(镇)、村企业房地产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在估价过程中应扣减与国有土地价值的差异,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
2、房屋征收评估特点
(一)估价数量大
(二)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三)估价对象复杂,需要协调各种关系
(四)补偿价格关联性强
3、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路线
(一)市场法评估技术路线
1.收集和测算类似房地产价格
2.修正类似房地产价格
3.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
(二)收益法评估技术路线
当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时应当采用收益法,其技术路线是通过市场法测算被征收房屋的租金,进而确定被征收房屋当前的净收益并预测其未来的净收益,然后将其折现来求取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
(三)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
首先求取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和建筑物折旧,然后将土地和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减去建筑物折旧求取被征收房屋的价格。
(四)假设开发法评估技术路线
1.测算续建完成后的价值
首先根据在建工程规划条件、现状,利用市场法和长期趋势法测算续建完成后的价值。
2.测算续建成本和费用
根据在建工程建设进度,测算后续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投资利息、续建利润和购买在建工程的税费。
3.测算在建工程价值
将续建完成后价值扣除续建成本和费用,确定在建工程价值。
4、房地产强制拍卖估价的特点(熟悉)
(一)强制处分
(二)快速变现
(三)市场需求面窄、推广力度小
(四)消费者心理因素
(五)购买者的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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