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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估价公司于1999年8月1日对一宗房地产进行了估价,估价目的为抵押贷款,按当时正常市场价格评估的结果为1 000万元,银行据此贷款给其业主800万元。2001年10月1日,因该业主无力偿还贷款,银行申请,经法院判决将该房地产拍卖。拍卖所得扣除各项税费后为600万元,加上业主已偿还给银行的部分本金及利息,业主仍欠银行100万元。为此,银行要求估价公司赔偿该l00万元的损失,而估价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请问估价公司应如何说明自己没有责任和解释其原因?
答案:
1.银行按估价值的八成贷款给业主,对风险考虑不够。
2.抵押估价时点为1999年8月1日,拍卖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日,由于时间变化,房地产价值会发生变化。
3.由于短期(快速)和强制性变现因素,拍卖价格可能会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4.房地产拍卖所得扣除各项税费后得款可能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5.如果估价公司当时的估价结果是客观合理的,就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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