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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二)契税
(三)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印花税
3.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交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典承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率计征。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即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
5.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6.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
对于以下情况,可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前四项均为可免征房产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省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屋,以及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包括:
a.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b.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c.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d.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凡是在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其,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f.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g.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h.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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