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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筑面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G)有柱(不含独立柱、单排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廓、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不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拄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L)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A)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B)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全封闭阳台、有柱挑廊、有顶盖封闭的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未封闭的阳台、无柱挑廊、有顶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D)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E)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G)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H)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槽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L)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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