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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通知

|0·2013-06-07 15:28: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7月1日9:00―7月10日16: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4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提出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申请。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参加2013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7]116号)精神,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考试科目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rsks.gov.c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1寸电子彩色登记照(jpg格式,照片大小在20Kb以下,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相关材料(报名表、二代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资格证、专业工作经历和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直单位报考全科人员,经省人事考试院(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茶港军转小区1号楼)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并在网上做资格审查确认标记后,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缴费。

  市州以下报考全科人员,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相关材料(报名表、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工作经历和年限证明原件、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办理资格审查手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经省职改办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后,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信息审核确认标记,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市州以下考生,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具体网上报名、缴费、准考证下载办法请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rsks.gov.cn)查询。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报名。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7月1日9:00―7月10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1、省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7月1日9:00―7月11日16:00(双休日除外)。

  2、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并予以公布。

  (三)缴费确认时间

  1、省直网上缴费确认时间为2013年7月1日9:00―7月12日16:00。

  2、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缴费确认时间,并予以公布。

  (四)准考证下载时间

  2013年10月8日9:00―10月13日14:00。

  (五)考试时间: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注: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决定,第一代身份证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方可参加考试。

  各地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报名信息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草稿纸由考务部门为考生统一准备,考后收回。

  六、考试管理及信息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房地产经纪人报考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为便于统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在网上报名时,考生务必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和上传照片,如有误,请在报名期间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选择的报名点,填写《信息更正申请表》按程序更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规定,逾期不再受理更正。

  七、考区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八、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报名费每人15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九、考试大纲、考试用书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请与湖北标苑建筑书店联系,联系电话:027-87813802。或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hbzfhcxjst.gov.cn)查询。

  各地人社、房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严格按规定做好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工作。省直考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安全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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