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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
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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