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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模拟题(44)

|0·2012-08-24 15:29:02浏览0 收藏0

  六、估价结果确定

  经以上计算,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比准价格为181.86万元,收益价格为l53.23万元。以上两种估价方法的估价结果有一定差异,估价人员在对此类型房地产市场进行充分分析后,认为市场法的结果更接近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值,故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确定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本次评估取比准价格的权重为60%,收益价格的权重为40%,则:估价对象最终估价结果:

  房地产总价=181.86万元×60%+153.23万元×40%=170.41万元

  房地产单价=170.41元/┫×10000÷243.70=6993元/┫

  估价结论: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6年10月10日、完整权利状态及满足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70.41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佰柒拾万肆仟壹佰元整,按建筑面积计,平均单价为6993元/┫,大写金额:每平方米人民币陆仟玖佰玖拾叁元整。

  附件(略)

  (1)致委托方函缺少估价时点。

  (2)致委托方函缺少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3)结果报告中土地实物状况描述缺少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

  (4)结果报告估价方法中缺少估价方法定义(或各种方法未做说明)。

  (5)结果报告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关于不负任何责任的表达错误,因为如果本报告超过应用有效期还未使用,则估价责任期就是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6)技术报告中可比实例B、C商业土地等级与估价对象不一致,不具可比性。

  (7)比较因素欠缺,如可比实例建成年代、土地尚可使用年期、容积率、可收益年限等到是否相近。

  (8)缺少可比实例因素的分析说明。

  (9)可比实例C的繁华程度修正系数取值与实际描述不符。

  (10)市场法中可比实例B、C设施设备因素修正与实际描述不符。

  (11)估价对象一层层高4.5m,未进行相应修正处理。

  (12)技术报告中市场法缺少计算公式(或市场法求取比准价格缺少计算过程)。

  (13)1、2层平均租金确定65元/(月/┫)过于简单(应用调查实例确定租金;应说明1、2层是否是组合商铺)。

  (14)租金收入中未考虑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

  (15)10%空置率和租金损失率5%应说明确定理由。

  (16)有效毛收入计算应为190086万元×(1-10%-5%)=161573元(两率不是连乘是连加)。

  (17)营业税及附加为租金收入的5.85%不准确。

  (18)运营费用中缺少土地使用税。

  (19)出租房屋管理费和租赁费用,按经验数据取值不妥。

  (20)保险费的计算基础错误,应为建筑物现值(计算保险费时,取建筑物重置价为2000元/┫错,应减去折旧)。

  (21)收益法公式的选用没有理由。

  (22)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7.5年。

  (23)收益法中采用建筑物耐用年限是错误的,应按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

  (24)可比实例缺少币种

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10月1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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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由黑敬祥等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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