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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本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估价行业的现状,目前许多估价人员往往偏好采用成本法估价,而又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成本法。”
可以更明确一点说,这只是一条过渡性的规定。我们还可以再来看一下《规范》中“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的一条规定:
“6.2.3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假设开发法。”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里要求对“待开发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假设开发法”,是针对“待开发房地产”这类估价对象的,而并不是针对“房地产转让”这类估价目的的。综上所述,估价对象与估价方法之间有一定的匹配关系,而估
6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之间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
三、对房地产估价基本事项的认识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要对估价基本事项有充分的认识,即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
㈠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如果不了解估价对象本身的情况,确定估价技术路线就无从谈起。
例如,某估价对象原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集资房”,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能够形成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发给房地产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以后可以上市。现由于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将估价对象抵债,估算其价值。估价时点距离可以上市之日还有6个月时间,此时的估价技术路线应该是: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变现价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
这里对估价对象情况的了解就非常重要,如果不是这样一个特殊的估价对象,就无法提出“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变现价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这样的技术路线。
㈡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目的估价目的决定了价格内涵,进而决定了估价技术路线。
例如,银行需要对抵押人提供抵押的一宗房地产进行估价,而且该房地产的土地是划拨取得,此时银行要了解的是:当因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按时清偿时,银行能够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获得的最大价值是多少,因此在“抵押价值评估”的目的下对该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就要向估价委托人(银行)说明:在处分该抵押房地产时将要向国家交付多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换句话说,该房地产在“抵押价值评估”目的下所估算的房地产价格的内涵中应该扣除应向国家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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