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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土地所有者或当前的使用者
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土地所有者或当前的使用者的作用非常重要。为了出售或提高其土地的使用价值,他们可能主动提出出让、转让或投资开发的愿望。在我国,政府垄断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级市场,当前的土地使用者也对有关土地的交易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一开发地块上的当前使用者越多,对开发的影响也就越大,因开发商要逐一与他们谈判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遇上"钉子户",不仅会使开发周期拖长,还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前期费用。
㈡ 开发商
房地产商从项目公司到大型的跨国公司有许多种类型。其目的很明确,即通过实施开发过程获取利润。房地产商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开发的物业是出售还是作为一项长期投资。许多小型房地产商大都是将开发的物业出售,以迅速积累资本,而随着其资本的扩大,这些开发商也会逐渐成为物业的拥有者或投资者,即经历所谓的"资产固化"过程,逐渐向中型、大型开发商过渡。当然,对于居住物业来说,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开发完毕后一般都用来销售,这是由居住物业的消费特性所决定的。
房地产商所承担的开发项目类型也有很大差别。有些开发商对某些特定的开发类型(如商场或住宅)或在某一特定的地区搞开发有专长,而另外一些公司则可能宁愿将其开发风险分散于不同的开发类型和地点上,还有些开发商所开发的物业类型很专一但地域分布却很广甚至是国际性的。总之,开发商根据自己的特点、实力和经验,所选择的经营方针有很大差别。开发商的经营管理风格也有较大差异。有些开发商从规划设计到租售阶段,均聘请专业顾问机构提供服务;而有些开发商则从规划设计到房屋租售乃至物业管理,均由自己负责。
㈢ 政府及政府机构
政府及政府机构在参与房地产运行的过程中,既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又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在有些方面还会提供有关服务。开发商从购买土地使用权开始,就不断和政府的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打交道,以获取投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市政设施和配套设施使用许可、销售许可证和房地产产权证书等,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者,政府在参与房地产市场的同时,也对房地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发生着影响。
房地产开发投资对政府行为而引致的影响相当敏感。建筑业、房地产业常常被政府用来作为一个"经济调节器",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收入又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而对物业的一同占有、拥有形式又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政治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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