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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开发公司)于199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平方米的商品房。至1993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到5层,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1995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评估。$lesson$
1、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应是( )
A、以1500万元作为评估值
B、以(1400+1580)÷2=1490万元作为评估值
C、以1995年7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评估值。
D、以1993年7月至12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评估值。
2、如果该开发公司拥有全部合法开发手续,欲将整体项目转让,则估价时点应为( )
A、1993年12月 B、1995年7月
C、项目转让日期 D、项目建成日期
3、该商品房预计1998年5月建成,要估测建时的售价,则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应是( )
A、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为1995年5月的状态。
B、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为1998年5月的状态。
C、估价对象状况为1998年5月的状态,房地产市场情况为1995年7月的状态。
D、估价对象状况为1995年5月的状态,房地产市场情况为1998年5月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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