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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情况修正中之所以要以正常价格为基准,是因为只有这样,比较的基准才会只有一个,而不会出现多个。因为在比较法中要求选取多个可比实例来进行比较修正,如果以每个可比实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准,就会出现多个比较基准。例如;以正常价格为基准,说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比其正常价格高10%,意即:$lesson$
正常价格×(1+10%)=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
如果正常价格=1500元/m2,则: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1500×(1+10%)=1650(元/平方米)
如果以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为基准,说正常价格比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低10%,意即: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1-10%)=正常价格
假定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1650元/平方米,则:
正常价格=1650×(1―10%)=1485(元/平方米)
可见:1485元/m2≠1500元/平方米。所以,“说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比其正常价格高10%”与“说正常价格比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低10%”是不等同的。为此,在交易情况修正中应采用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比其正常价格是高还是低多少的说法。
交易情况的具体修正,需要测定交易中的一些特殊因素使其成交价格偏离正常价格的程度,但由于缺乏客观、统一的尺度,这种测定有时非常困难。因此,在哪种情况下应当修正多少,只有由估价人员凭经验加以判断。不过,估价人员平常就应搜集整理交易实例,并加以分析,在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基础上,把握适当的修正系数也是不难的。
其中,对于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修正,只要调查、了解清楚了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情况,然后依此计算即可。具体是将成交价格调整为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无规定的依照当地习惯,交易双方负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下的价格。主要是把握下列2点:
1.正常成交价格-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
2.正常成交价格+应由买方负担的税费=买方实际付出的价格
例:一宗房地产的正常成交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卖方应缴纳的税费为正常成交价格的7%,买方应缴纳的税费为正常成交价格的5%,则:
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2500―2500×7%=2325(元/平方米)
买方实际付出的价格=2500+2500× 5%=2625(元/平方米)
例:某宗房地产交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写明,买方付给卖方2325元/平方米,买卖中涉及的税费均由买方负担。据悉,该地区房地产买卖中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为正常成交价格的7%,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为正常成交价格的5%。则该宗房地产交易的正常成交价格为:
正常成交价格一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
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正常成交价格×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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