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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卖标的、报价方式及类型$lesson$
1、 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亦称“拍品”或者“拍卖物”,泛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各种财产及财产权利。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该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力,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依据不同标准,拍卖标的可以进行以下分类:
(1)从物品是否具备物质实体形态的角度,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一般包括生产资料、初级产品、日用消费品和文物艺术品等。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营权、使用权、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统称为财产权利。
(2)从物品可否移动及移动是否影响其价值功用角度,可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土地、房屋、公路、铁路、桥梁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内容、经济价值的为不动产,能够移动及移动后不会损害其内容、经济价值的为动产。
(3)从可否流通及流通范围的广度,可以将物品划分为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武器、军火、弹药等。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作为拍卖标的。
限制流通物指流通范围或程度受一定限制的物品,如文物艺术品、化工物品、麻醉药品等。限制流通物可以作为定向拍卖的标的物。除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外,大部分物品属于允许流通物,允许流通物是最常见的拍卖标的。
例题:从可否流通及流通范围的广度,可以将物品划分为 ( )。
A、允许流通物
B、限制流通物
C.特殊流通物(人民币)
D.禁止流通物
答案:ABD
2 、 拍卖的报价方式
拍卖报价方式是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具体运作手段。通常包括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两种方式。
(1)增价拍卖
增价拍卖又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估底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格成交为止。增价拍卖根据竞买人报价方式不同,可分为无声拍卖和有声拍卖。
1)无声拍卖也被称为卖方报价拍卖。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然后由竞买人不断举牌或其他约定方式应价,拍卖师则不断依次增高报价,竞买人不断举牌应价,直到拍卖成交。此种方式由于竞买人不发声,故称无声拍卖。
2)有声拍卖也被称为买方报价拍卖。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然后再由竞买人在此基价上报价。报价以公开喊叫方式进行,竞价过程一直持续到无人竞价为止。此种方式表现为竞买人发声报价,故称有声拍卖。
(2)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品的报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有人应价,即告成交。减价拍卖皆为卖方报价拍卖,即无声拍卖,根据拍卖方式不同可分为人工式拍卖和电子式拍卖两种。
1)人工式拍卖。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卖标的的最高价格,凡遇无人应价,拍卖师由此递减报出新的价位,有人举牌应价即告成交。
2)电子式拍卖。由电脑自动控制的报价系统(亦称拍卖钟)来替代拍卖师的报价;竞买人按动电钮应价即可。
无论是增价拍卖还是减价拍卖都遵循谁叫价谁要约的原则,另一方表示接受即为承诺,拍卖合同即告成立。注意,买方报价拍卖中,拍卖人宣布的起拍价不是要约表示,只有竞买人报出的价格才是要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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