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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精讲(70)

|0·2012-02-22 15:52:06浏览0 收藏0

  (一)开发成本$lesson$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道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以上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中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三、农地征用费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用农地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如下: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包括房屋、农田基础设施、树木、青苗等的补偿费,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

  5.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6.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

  7.征地管理费。是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8.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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