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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答疑(21)

|0·2010-10-14 13:52:0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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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老师,1、如何理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时发生效力和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感觉这是矛盾的啊,请帮忙分析下。

  答案:

  我的理解:“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应属于例外。此规定属于特例。

  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同时,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的建房有些虽然缺少登记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财产对待,对其所有权法律承认归建房人所有。比如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但根据“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固然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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