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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认定
《解释》中对一些名为合作开发但合同约定的内容又名不副实的情况做了规定,具体是: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
《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
《解释》第2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
《解释》第26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
《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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