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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比较法
(1)修正系数的确定没有充足的理由
(2)比较实例的数量不够,即没有达到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可比实例。
(3)修正系数的取值不统一、不规范或比较物与参照物相互颠倒。
(4)单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幅度超过了20%,或者各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综合调整幅度超过了30%。
(5)比较修正的方向错误。
(6)可比实例不符合条件。
(7)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混淆不请。
(8)区域因素与各别因素具体比较修正项目的选择没有结合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的差异。
(9)区域因素与各别因素具体比较修正项目的选择没有与评估对象的特点结合起来。
(10)比较修正项目有漏项。
(11)间接比较与直接比较混淆不清。
(12)区域因素比较修正的内涵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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