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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10年8月15日前完成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地点和咨询电话。
(三)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提出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申请。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的考试。
2010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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