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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
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
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赁市场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其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
得额。
(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住房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
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
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
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
,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5)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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