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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假设开发法的其他用途
假设开发法除了适用于估价,还大量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分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分析的常用方法之一。假设开发法用于估价与用于投资分析的不同之处,是在选取有关参数和测算有关数值时,用于估价是假设站在一个典型的投资者的立场,用于投资分析是站在一个具体的投资者的立场。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分析的目的,是为了给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假设开发法具体可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下列3种数据:
(1)确定拟开发场地的最高价格。如果开发商有兴趣取得某个开发场地,他必须事先计算出能够接受的最高价格,他实际的购买价格应低于或等于此价格,否则不值得购买。
(2)确定开发项目的预期利润。在确定预期利润时,是假定开发场地已按照某个价格购买,即场地购置费被看成已知。预计可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场地购置费、开发成本及资金利息等后的余值,为开发项目所能产生的利润。此利润如果高于开发商期望的利润,则该开发项目被认为是可行的;否则,应被推迟开发,甚至取消投资。
(3)确定开发中可能出现的最高费用。在确定最高费用时,场地购置费也被视为已知。确定最高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使开发利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使整个开发成本、费用在开发过程的各个阶段得到有效的控制,不至于在开发过程中出现费用失控。
7.2 假设开发法的基本公式
7.2.1 假设开发法最基本的公式
假设开发法最基本的公式为: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对于公式中具体应减去的项目,掌握的基本原则是设想得到估价对象后,往后至开发完成还需要支出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税金及应取得的利润。所以,如果是已经投入的费用,则它就包含在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内,不应作为扣除项。例如,评估毛地的价值,即该土地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这时减去的项目中还应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费;如果评估的是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土地价值,则就不应扣除拆迁补偿安置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运用上述公式估价,一是要把握待开发房地产在投资开发前后的状况,二是要把握投资开发后的房地产经营方式。待开发房地产在投资开发前的状况,即估价对象状况,有土地(又可分为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和旧房等;在投资开发后的状况,有熟地和房屋(包含土地)等。综合起来可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况:①估价对象为生地,在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②估价对象为生地,将生地开发成熟地;③估价对象为毛地,在毛地上进行房屋建设;④估价对象为毛地,将毛地开发成熟地;⑤估价对象为熟地,在熟地进行房屋建设;⑥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将在建工程续建成房屋;⑥估价对象为旧房,将旧房装修改造成新房。
投资开发后的房地产经营方式,有出售(包括预售、建成后出售)、出租(包括预租,但比较少见,多为建成后出租)和营业(如商店、旅馆、餐馆、游乐场)等。
7.2.2 按估价对象细化的公式
上述假设开发法最基本的公式,按估价对象状况可具体细化如下:7.2.2.1 求生地价值的公式(1)适用于在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公式:生地价值=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由生地建成房屋的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买方购买生地应负担的税费(2)适用于将生地开发成熟地的公式:生地价值=开发完成后的熟地价值-由生地开发成熟地的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土地开发利润-买方购买生地应负担的税费7.2.2.2 求毛地价值的公式(1)适用于在毛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公式:毛地价值=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由毛地建成房屋的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买方购买毛地应负担的税费(2)适用于将毛地开发成熟地的公式:毛地价值=开发完成后的熟地价值-由毛地开发成熟地的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土地开发利润-买方购买毛地应负担的税费
7.2.2.3 求熟地价值的公式熟地价值=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由熟地建成房屋的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买方购买熟地应负担的税费
7.2.2.4 求在建工程价值的公式在建工程价值=续建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续建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续建投资利润-买方购买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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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5 求旧房价值的公式旧房价值=装修改造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装修改造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装修改造投资利润-买方购买旧房应负担的税费
7.2.3 按开发完成后的经营方式细化的公式
7.2.3.1 适用于开发完成后出售的公式V=Vp-C式中V―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Vp―用市场法或长期趋势法测算的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C―应扣除项目。
7.2.3.2 适用于开发完成后出租、营业的公式
V=VR-C式中VR――用收益法测算的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7.3 现金流量折现法和传统方法
7.3.1 现金流量折现法和传统方法的定义
房地产开发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其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等实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特别是大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此,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可有如下两种不同的方式:①采用折现的方式,以下将这种方式下的假设开发法称为现金流量折现法;②采用计算利息的方式,以下将这种方式下的假设开发法称为传统方法。
现金流量是指一个项目(方案或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收入或支出的资金数额。现金流量分为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和净现金流量。资金的收入称为现金流入,相应的数额称为现金流入量。资金的支出称为现金流出,相应的数额称为现金流出量。现金流入通常表示为正现金流量,现金流出通常表示为负现金流量。
净现金流量是指某一时点的正现金流量与负现金流量的代数和,即: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7.3.2 现金流量折现法与传统方法的区别
现金流量折现法与传统方法主要有下列3大区别:
(1)对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等的测算,在传统方法中主要是根据估价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作出的,即它们基本上是静止在估价作业期时的数额;而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是模拟开发过程,预测他们在未来发生时所发生的数额,即要进行现金流量预测。
(2)传统方法不考虑各项支出、收入发生的时间不同,即不是将它们折算到同一时间上的价值,而是直接相加减,但要计算利息,计息期通常到开发完成时止,即既不考虑预售,也不考虑延迟销售;而现金流量折现法要考虑各项支出、收入发生的时间不同,即首先要将它们折算到同一时间点上的价值(最终是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然后再相加减。例如,评估一宗房地产开发用地2004年10月15日的价值,要将在未来发生的支出和收入都折算到2004年10月15日。如果预测该宗土地2007年10月15日开发完成后的房价(含地价)为5 000万元,折现率为10%,则需将这5 000万元折现到2004年10月15日,即在2004年10月15日来看的房价实际为5000/(1+10%)3=3 757(万元)
(3)在传统方法中投资利息和开发利润都单独显现出来,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这两项都不单独显现出来,而是隐含在折现过程中。所以,现金流量折现法要求折现率既包含安全收益部分(通常的利率),又包含风险收益部分(利润率)。这样处理是为了与投资项目评估中的现金流量分析的口径一致,便于比较。
7.3.3 现金流量折现法和传统方法的优缺点
从理论上讲,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的结果比较精确,但比较复杂;传统方法测算的结果比较粗略,但相对要简单些。就它们的精确与粗略而言,在现实中可能不完全如此。这是因为现金流量折现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求“先知先觉”,具体需要做到下列3点:①开发经营期究竟多长要估计准确;②各项支出、收入在何时发生要估计准确;③各项支出、收入在其发生时所发生的数额要估计准确。
由于存在众多的未知因素和偶然因素会使预测偏离实际,准确地预测是十分困难的。尽管如此,估价中宜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在难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时可采用传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