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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筑物折旧
5.5.1 建筑物折旧的概念和原因
这里所讲的建筑物折旧,是指估价上的折旧而非会计上的折旧。估价上的折旧与会计上的折旧,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本质上的区别。估价上的折旧是指由各种原因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其数额为建筑物在估价时点时的市场价值与其重新购建价格之间的差额。从重新购建价格中扣除折旧,即是进行减价调整。
在实际估价中,建筑物折旧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三个方面。
5.5.1.2 建筑物折旧的原因
(1)物质折旧物质折旧又称物质磨损、有形损耗,是建筑物在实体方面的损耗所造成的价值损失。进一步可以归纳为4个方面:①自然经过的老朽;②正常使用的磨损;③意外的破坏损毁;④延迟维修的损坏残存。
(2)功能折旧功能折旧又称精神磨损、无形损耗,是指建筑物成本效用的相对损失所引起的价值损失,它包括由于消费观念变更、设计更新、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在功能方面的相对缺乏、落后或过剩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如建筑式样过时,内部布局过时,设备陈旧落后,缺乏现在人们认为的必要设施、设备等。拿住宅来说,现在时兴“三大、一小、一多”式住宅,即客厅、厨房、卫生间大,卧室小,壁橱多的住宅,过去建造的卧室大、客厅小、厨房小、卫生间小的住宅,相对而言就过时了。再如高档办公楼,现在要求智能化,如果某个办公楼没有智能化或智能化程度不够,相对而言也落后了。
(3)经济折旧经济折旧又称外部性折旧,是指建筑物本身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供给过量、需求不足、自然环境恶化、环境污染、交通拥挤、城市规划改变、政府政策变化等。例如,一个高级居住区附近建设了一座工厂,该居住区的房地户价值下降,这就是一种经济折旧。这种经济折旧一般是不可恢复的。再如,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以及高税率、高失业率等,房地产的价值降低,这也是一种经济折旧。但这种现象不会永久下去,当经济复苏后,这方面的折旧也就消失了。
5.5.1.2 建筑物折旧的求取方法
求取建筑物折旧的方法很多,可归纳为3类:①年限法;②市场提取法;③分解法。这些方法还可以综合运用。
5.5.2.1 年限法
(1)年限法和有关年限的概念年限法是把建筑物的折旧建立在建筑物的寿命、经过年数或剩余寿命之间关系的基础上。
建筑物的寿命分为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建筑物的自然寿命是指建筑物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到不堪使用时的年数。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是指建筑物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预期产生的收人大于运营费用的持续年数。
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其自然寿命,具体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维修养护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的。建筑物在其寿命期间如果经过了翻修、改造等,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都有可能得到延长。
建筑物的经过年数分为实际经过年数和有效经过年数。实际经过年数是建筑物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到估价时点时的日历年数。有效经过年数是建筑物在估价时点按其状况与效用所显示的年数。有效经过年数可能短于也可能长于实际经过年数:①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正常的,有效经过年数与实际经过年数相当;②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比正常维修养护好或经过更新改造的,有效经过年数短于实际经过年数,剩余经济寿命相应较长;③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比正常维修养护差的,有效经过年数长于实际经过年数,剩余经济寿命相应较短。
在成本法求取折旧中,建筑物的寿命应为经济寿命,经过年数应为有效经过年数,剩余寿命应为剩余经济寿命。因此,有效经过年数=经济寿命一剩余经济寿命在估价上一般不采用实际经过年数而采用有效经过年数或预计的剩余经济寿命,因为采用有效经过年数或剩余经济寿命求出的折旧更符合实际情况。例如,有两座实际经过年数相同的同类建筑物,如果维修养护不同,其市场价值也会不同,但如果采用实际经过年数计算折旧,则它们的价值会相同。实际经过年数的作用是可以作为求取有效经过年数的参考,即有效经过年数可以在实际经过年数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后得到。
(2)直线法年限法中最主要的是直线法。直线法是最简单的和迄今应用得最普遍的一种折旧方法,它在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期间每年的折旧额相等。记住以下三个公式即可。
1.D=C-S/N(基本公式)
2.d=1-R/N 3.V=C[1-(1-R)×t/N]或V=C(1-d×t)
(3)成新折扣法成新折扣法是根据建筑物的建成年代、新旧程度等,确定建筑物的成新率,直接求取建筑物的现值。其计算公式为:y=C×q式中q―建筑物的成新率(%)。
成新折扣法适用于同时需要对大量建筑物进行估价的场合,尤其是进行建筑物现值调查,但比较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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