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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中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问题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在应用不动产估价三大方法――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经常遇到与估价对象密切相关的一些税费问题,这其中尤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最为突出。因此,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转让等经济活动中的税费问题也就成为房地产估价师在应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估价时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将根据我们在估价中曾经遇到的有关税费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试图结合房地产估价方法对其进行基本分类和汇总,希望对估价师的估价实践能有所帮助。

  一、对“税费”的基本认识

  (一)税费的实质和特征

  这里所说的“税”应当是税收的简称,税收的实质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

  “强制性”――税收通常以“法”的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法强制执行。“无偿性”――税款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既不归还,也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固定性”――指在征税之前,即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办法等。

  这里所述的“费”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税”相近,如教育费附加、市政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费、拆迁补偿费等,这些“费”与“税”的实质和特征基本相同或相近;另一种“费”是一种与相关经济活动有关的交换价格,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临时设施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等,这类“费用”的实质是一种正常经济活动所应有的交易成本,其特征是“个体”的经济活动不一定全都发生,但从“总体”上看,却是公开市场条件下公平交易的参照体。

  (二)税费与房地产估价的关系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税费与房地产估价两种主要方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密切相关。如果把估价对象理解是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是估价对象实体自身,那么这里所述的税费就是权利人拥有该项权利或利用该权利创造收益所必须或者应当支出的成本和费用。

  所以,如果不能全面掌握房地产估价中的有关税费并恰当运用,那么可能会造成估价结论的联疵。

  二、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法体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七大类:包括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财产和行为税、农业税、关税。在这七大类税法中,与房地产估价直接相关的有:流转税类:营业税。

  资源税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

  农业税类和关税类在大多数房地产估价中很少涉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税法体系的分类,表明纳税义务产生的根源之所在,比如营业税,发生在商品的流通环节,就房地产而言,只要发生房地产的租售行为,其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

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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