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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0·2009-12-21 10:31:56浏览0 收藏0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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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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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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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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