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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

|0·2009-12-16 09:33:43浏览0 收藏0

  (一)拆迁估价初步结果公示和估价报告送达

  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二)拆迁估价报告疑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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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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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拆迁估价结果异议处理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四)复核估价和另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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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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