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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抵押房屋的补偿、安置

|0·2009-12-14 14:36:02浏览0 收藏0

  拆迁时,对抵押房屋的补偿、安置

  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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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认定抵押的有效性。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的,视为无效抵押,拆迁时不应按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银行)。

  3、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

  4、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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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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