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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2

|0·2009-12-01 15:10:17浏览0 收藏0

  4.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

  5.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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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6.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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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以下情况,可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前四项均为可免征房产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省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屋,以及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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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包括:

  a.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b.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c.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d.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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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凡是在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其,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f.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g.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h.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i.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j.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k.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屋,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l.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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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房产税的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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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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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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