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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7号)、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2002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住房[2002]16号)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职[2002]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一)房地产估价师: 2004年10月16日
上午09:00一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一16:30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备计算器)
2004年10月17日
上午09:00一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一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房地产经纪人:2004年10月16日
上午09:00一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一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2004年10月17日
上午09:00一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一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名条件
(一)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二) 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
1、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三科)考试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考三科)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各省辖市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打印填写《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或《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同意,经所在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同级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由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报名数据库格式和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报名表(一式二份)及数据汇总软盘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汇总。
省直各单位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打印填写《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或《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 所在单位同意,经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初审、省人事厅职称处资格审查。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将全省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报名表一份、汇总信息软盘,统一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考人员报名时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在内的其他证件无效,过期身份证在考试前必须更换,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学历毕业证、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两张用于报名表,一张用于准考证,用于贴准考证的照片贴在交省考试中心的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
根据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豫计收费[2002]88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交报名费20元,留建设部门作为组织报名费用;每人每科交考务费57元,其中上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42元,省人事考试中心15元。根据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7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的,每人收取报名费10元,留建设部门作为组织报名费用;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70元,其中上交建设部49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21元。
报名咨询电话:0371-6256754。
五、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7月10-31日全省统一报名。过期不再办理。
8月10日前,各省辖市将报名表、照片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同时交纳考务费。8月20日前,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将报名表、照片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9月底核发准考证。
六、教材及考前培训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考试教材的发行和考前培训工作统一由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负责,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考生按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七、注意事项
(一)各地要加强对考试的宣传,充分认识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在活跃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采取适当的形式,将有关考试事宜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的要求,把好资格审查关。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考试管理机构不得接受报名。
(三)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参加滚动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四)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五)报名汇总时,将房地产估价师新考生、房地产估价师老考生、房地产经纪人全部科目新考生、房地产经纪人全部科目老考生和房地产经纪人部分科目考生五类分别汇总。
(六)报名申请表、资格考试数据库格式及说明可通过河南房地产信息网(www.hnfdc.gov.cn)下载。
(七)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钢笔、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字迹)、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手机、寻呼机要切断电源,并按要求放至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八)报名表上所填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答题卡和试卷上所填姓名必须与准考证、身份证上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九)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业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十)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十一)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拨打电话9600166或通过网站(www.hnrsks.com)查询考试成绩。
各省辖市人事、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采取严密的预防“非典”措施,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在“资料下载”栏下载)
1、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3、数据库格式和说明
河 南 省 人 事 厅 河 南 省 建 设 厅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人事 执业资格 考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