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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历史沿革
房地产业在中国是一个既古老又新兴的产业,其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下列五个时期:
(1)1949年以前。据有关文字记载,中国在3000多年前就出现了田地的交换和买卖。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时期,有了一定规模的土地和房屋的租赁、买卖等经济活动。19世纪中叶起,沿海一带的上海、广州等城市近代房地产业产生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所有这些都是以土地和房产的私有制为基础的。
(2)1949-1955年。解放初期,稳定城市房地产秩序,是开展经济建设、稳定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首先接收了旧政府的房地产档案、确认产权归属、代管无主房屋、没收敌伪房地产、打击房地产投机和各种非法活动。其次,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房地产管理机构,制定了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了大规模的房地产清查登记,以极高的效率建立了新的房地产管理秩序。第三,国家在极其紧张的财政经费中,拨出专款改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棚户区和贫民窟,建造新住宅,改善贫穷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这一切,对于稳定民心、恢复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3)1956-1965年。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城镇陆续开始以“国家经租”和“公私合营”的形式对出租私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付给房主定租和股息,赎买了房主产权,改造私房一亿平方米。私有企业占有的土地,国家也以赎买的方式收归国有。这一切,使城市房屋和土地的所有制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城市房地产中的主体地位。
(4)1966—1978年。“十年动乱”时期,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到极大破坏。房地产管理机构几起几落,产权管理陷入混乱,违章占地几经泛滥,变相买卖土地时有发生,住宅建设停滞不前,欠账越来越多,致使住房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5)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在城市进行了城填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单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很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建立房地产市场,确立了房地产市场的地位,宣告了中国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的诞生。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提出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调整和优化中长期供给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动态均衡。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定位“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施策,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目前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较多,要支持居民自住和进城人员购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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