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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
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原建设部于2001年7月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3号)。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其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2)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10)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5)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三、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
(1)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业务的,须申请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 办理注册手续。
(3)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结构工程设计;
2)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原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4)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称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5)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