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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九章):
1.减税、免税下列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的房地产。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审核后免征。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成本中。(P227)
3.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守的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对应性原则、合理性原则。(P227)
4.课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率为11%.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