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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八章):
1.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标准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2.房地产估价收费一般按照评估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P179)
3.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P179)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租期长短,按半月至一月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一般为0.5%~3%.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的权利:
(1)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3)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4)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6)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7)参加继续教育;
(8)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9)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5.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1999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编制了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B/T50291—1999),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2006年10月,发布了《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