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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六章):
1.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2.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P119)
3.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P119)
4.共同共有房屋的转让1.除非另有约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具有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房屋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分割后,共同共用的房屋变为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分割所得份额。
5.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现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