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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四章):
1.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1)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2)市辖县、区、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以所在城市的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
(3)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4)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前提是这项规划必须是依法批准并有效。
(5)因超过规划期限或因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的上一层次规划,且必须做调整的,依法调整后,方可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6)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有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
2.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P73)
3.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4.工程建设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其它。(P85)
5.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可以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